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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政策:青岛科技大学社科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基金在青年科研力量培养与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中的杠杆作用,提升人文社科学科学术水平,实现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振兴,根据我校总体发展战略和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二条学校社科基金资助范围为我校人文社科教师,以及从事相关人文社科研究的其他教职工。

第三条本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由人文社科处统一布置,一年一次,每年度经费预算以学校直接划拨金额为准,专款专用。

第四条青岛科技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类别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其中,一般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所进行的基础性研究;重点项目一般用于资助已经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较高水平项目。

第五条学校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应该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岗在职的教职工,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养,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项目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可以参与两个项目申报(合计不超过两个项目)。其中,申报重点项目须提供一篇以上相关研究领域的已发表文章。

3.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课题组,由项目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积极吸纳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

4.对于跨学科、跨单位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立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承担往年学校人文社科项目尚未完成者;

2.所设立的研究题目已经在其它类别课题中立项者;

3.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无正当理由未结题者。

第七条 学校社科基金项目以人文社科学院为单位申报,不在人文社会科学类学院工作的教师以学科为依据报送各有关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评审。申报单位对申请人和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方面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人文社科处负责对校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项目切合实际且能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可以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提出新问题。

2.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验收

第九条 青岛科技大学社科基金项目课题实行匿名评审,评审后进行统一公示。社科基金项目课题结题由人文科技处根据项目申请书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组织验收结题。

第十条 学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年,需要延期结题须提出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年不能结题将自动撤消立项。撤消立项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社科基金项目结题时应在北大认定的核心期刊、大学学报(不含青岛科技大学学报)以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以同一题目申报市厅级及以上项目且获得立项的,可自动结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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