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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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政策:青岛科技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整体实力和影响力,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学术交流渠道,促使学校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经费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以青岛科技大学的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学术会议。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单位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从事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与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第二章 学术交流基金的适用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术交流活动(即学术交流基金的资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由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

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行政部门或学会主办,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行政部门主办,学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邀请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会

1.受聘于其工作单位的三级及以上岗位教授;

2.承担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3.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或省社科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4.长江学者或泰山学者或其他相当水平特聘专家;

5.国家基金会议评审组成员,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或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或国家一级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6.现职国家部委局办所属司局主要负责人;

7.国外及港澳台主讲人参照以上条件。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1.学校鼓励二级单位教师参加同我校学科相关的部分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内重要的学术会议,并酌情予以资助。

2.学校鼓励二级单位教师参加部分全国性协会、学会,并担任常务理事及其以上职务的会费,并酌情予以资助。

3.学校鼓励二级单位邀请国家级出版社人员来我校指导、组稿,并酌情予以资助。

第八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不属于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范围: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二级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科技处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学术交流基金实行会前申报审批制度。

(一)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各二级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

(二)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于会前2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学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含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二级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三)举办学术报告会的具体实施单位于会前15天向科技处提交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学术报告会申请表》(见附件2,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会名称、主题、举办单位、时间、地点、聘请专家学者简介。),二级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科技处,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审查批准后的学术交流活动由科技处在校园网提前公告,并拨付经费(学术会议资助经费为2-3万元/次,学术报告会资助经费0.3-0.50万元/次。)。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基金实行会后报告制度。

凡本校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会结束后,在校园网发布会议概况的同时在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存档:

1.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

第十三条 会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学术交流活动不予资助,会后未提报会议资料存档的单位下次申请不予审批。

第四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科技处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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